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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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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刑法第三章有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的规定。

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拘留,并处罚金。

非法拘禁是指在公民的意思自由或者行动自由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一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把另一个人关禁于一定范围内,或者迫使另一人听从其命令而不得自由行动。被害人非法拘禁的时间长短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除使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方式非法拘禁外,取上述行为之一超过三日以上的,或者有虐待被拘禁人员情节的,属于‘情节较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强制猥亵儿童的,依照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而非从严从重附加处罚。对强迫他人与自己行伪造婚姻关系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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