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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茂伊论文网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其中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下列原因之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划分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依据为原因的严重性。对于劳动者轻微的过失,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对于劳动者触犯刑律的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裁定,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密切合作,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执行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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